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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举证意识,体现专业庭审|国信评论

马彪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2021年01月21日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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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然应当是法律知识的专家,但相比于法学学者、法官等其他法律共同体,律师更应当是庭审专家、举证专家,充分的、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以获得证据,充分准备的证据出示与解释是保障庭审效果的核心,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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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多发、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纠纷类型。但是,司法实践中重实体不重程序的裁判思路仍然有较大范围影响,在承租人违约后主动缴纳全部租金的情况下,往往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事实上纵容了承租方违约行为,并损害了承租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因此,具体案件处理中如何合理应对、如何举证需要律师根据不同案情、不同需要仔细斟酌、充分准备。不同的诉讼策略,不同的举证方向往往会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不当的诉讼策略可能导致“显而易见”的公平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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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基本事实与审理过程

2006年4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由B公司承租A公司所有的综合楼一栋,并约定了租金及红线范围等。鉴于该综合楼与A公司所有的另外一栋楼共用门前广场,双方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共同管理的条款,但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合同履行初期,由出租方作为业主实质管理该广场,但给与承租人车位及临展使用。至2014年4月30日,双方就该广场签署《场地使用约定书》,由B公司承租该广场并支付使用费,租期为三年。到期后,B公司拒不交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A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场地,B公司则以持续缴纳使用费为由主张继续履行、拒不返还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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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在《场地使用约定书》到期的情况下驳回A公司返还场地的请求,主要理由为:

    ▨ 第一,门前广场是进入综合楼的唯一通道,因此门前广场与综合楼构成主从关系。

    ▨ 第二,鉴于广场与综合楼存在使用功能上的从属性,故《场地使用约定书》与《房地产租赁合同》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在主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从合同到期不等于需要双方返还。

    ▨ 第三,B公司实际上,并且一直向A公司支付使用费,因此继续使用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综合上述几点,一审判决认为,在没有约定期限届满需要返还门前广场的情况下,A公司要求返还缺乏依据,驳回A公司全部请求,相当于《场地使用约定书》继续履行。


二审判决:

笔者在一审判决后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处理二审诉讼工作。二审判决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全部请求,理由如下:

    ▨ 第一,《场地使用约定书》与《房地产租赁合同》分别对应不同的标的物,因此属于相互独立的合同,应当分别处理。

    ▨ 第二,《房地产租赁合同》并未约定B公司有权独立管理门前广场,在《场地使用约定书》签订前,B公司可以正常使用综合楼和门前广场,且双方实际上实现共同管理的目的,因此不存在以《场地使用约定书》作为唯一共同管理模式的情形。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返还涉案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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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办案体会

(一)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避免以简单的法律逻辑代替判决属于“具体问题解决方案”这一客观属性。

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应当提供正常使用的标的物,承租人则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否则构成违约并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双方返还、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思路在法律逻辑上并无问题,但一审却判决不必返还,综合其说理部分内容可知,其核心依据实质为两点,一个是门前广场为综合楼的唯一通道,在使用上具有从属性,另一个是B公司一直支付使用费,如果继续履行不会违反公平原则,但如果判决返还门前广场,则可能导致B公司承租的综合楼无法正常使用,甚至导致更多纠纷。

因此,一审在这一假设性客观事实基础上判决不必返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判决结果不可能独立于客观现实存在,还要考虑更多的公平因素和现实条件。因此一审判决的不利结果很大因素在于A公司就门前广场与综合楼的实际使用情况举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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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现场性强的客观事实,应当着重利用示意图、视频等方式实现“现场再现”,争取有利的庭审基础。

关于两个租赁标的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问题属于客观事实,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显而易见,但这个显而易见却难以通过语言表达,如庭审用语言进行说明,则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法官多次询问仍然无法有真切的认知,律师经过努力说明仍然感觉对法官是隔靴搔痒,双方都认为对方解释不清,甚至互相不满。但从结果上,法官作为裁判者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如A公司举证不利,则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既有认定合情合理,对当事人而言则为公平的再次缺位。

为此,本案处理过程中从举证方面做了重点努力:

    ▨ 1、在承租物业附近有特殊部门限制无法通过航拍解决平面图的情况下,通过隔壁楼多角度拍摄后合成现场全景图。虽然通过示意图也可以体现现场状况并方便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场照片合称的全景图更具有客观性和说服力。

    ▨ 2、通过三份现场视频展示现场使用情况,三份视频则从不同角度实际拍摄、行进并配以实时说明,随同视频一同播放,直观的体现了现场状况。

    ▨ 3、为克服视频本身无法展现全貌的确定,避免法官认为当事人一方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另行制作了视频与平面示意图结合的路线图,更加直观的说明现场标的物的使用情况。

    ▨ 4、为保障现场说明的效果,在法庭不具备播放条件的情况下,自带投影及幕布,实现了现场播放和展示,最终当庭直观体现了争议标的物可以独立使用、广场具有公共区域属性不应为任何一方独立使用的客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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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办案总结

实践中,再简单的案件都是有其争议的客观背景存在,律师应当具有简单案件复杂处理的意识和准备,避免以简单的法律逻辑思维代替举证、说理、证据整理等重要工作,只有提前预判法官可能的关注点和己方当事人事实上的薄弱之处,并针对性的做好寻找证据、整理证据、展示证据等基础工作,方能促成最终诉讼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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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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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彪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复杂商事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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