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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国信善法”法律沙龙: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研究|国信动态

国信宣传部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2024年02月29日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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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律师业务交流、学习,我所定期举办“国信善法”法律沙龙,对法律问题、办案技巧、操作技能、社会热点、最新法条、疑难案件等进行探讨或者分享。


2024年2月26日下午我所举办了第77期“国信善法”法律沙龙,本次沙龙以“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研究”为主题,沙龙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本次沙龙由合伙人林叔权律师策划并担当主持及点评,由合伙人周龙梅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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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开场主持



沙龙活动

周龙梅律师系统地讲解了企业名称组成、企业名称侵权的类型、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后果,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典型案例及其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例,就企业名称侵权的救济途径、被诉企业的应诉技巧及法院的裁判观点等进行了全面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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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周龙梅律师

周龙梅律师谈到,企业名称承载的是一个企业的价值信誉和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企业名称侵权相关问题及其风险防范也逐渐成为客户及顾问律师关注的重点。

为了帮助客户及律师同行对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的了解,周龙梅律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出台、在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五种情形,并结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总结了企业名称侵权的不同情形:与在先设立企业的字号相同或相似;字号与在先设立企业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周龙梅律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她还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周律师认为,一般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

争议企业之间是否有竞争关系,例如,尽管争议企业之间不在同一行业,但两者的业务存在交叉重叠,从事的行业也相近;

2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后登记的企业使用相同后者相似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而关于企业字号知名度的审查应当结合其使用时间、受仿冒情况、企业规模、盈利状况、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以及程度和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3

判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既要考虑客观现实的混淆,也要考虑混淆的可能性。


对此,周律师提醒:无论是否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如果擅自使用他人已经具备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字号,就有可能会诉并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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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线下会场

针对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后果,周龙梅律师介绍说,实务中如果出现企业名称侵权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部门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没收、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或规范使用”以及“赔偿损失”等;如果因侵权而遭遇诉讼,可以被诉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对赔偿损失额的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周龙梅律师介绍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纠纷案件时,认定侵权成立的三个考量因素


1.企业名称是否相同或相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交叉?

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者的根本标志,实践中有关企业名称的冲突通常都是围绕字号的相同或近似而展开的。如果字号相同或相似,且经营范围也相同或者交叉,则从形式上可以初步认定二者企业名称存在相似。


2.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

由于字号只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不能完全等同于企业名称的全称,为避免经营者垄断表示企业字号的用语进而对其他行业的经营者造成不当的限制,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对其名称中的字号享有独立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因此,要判断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首先需要证明企业字号的市场知名度,在被侵权行为地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两个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客观上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容易让人产生混淆和误认等等,而不能仅凭企业名称相似就认定为侵犯企业名称。


3.主观上是否具备混淆的故意?

如果某一企业名称在相关的市场领域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的公众所熟知,而在后的申请人在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联的行业内注册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并在该企业已有营业活动的市场范围内进行相冲突的市场经营,且存在攀附字号而获得更多资源的主观故意,则可认为相关企业主观上具有混淆的故意。



本次沙龙活动历时两个小时,干货满满,听众反应热烈,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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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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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林叔权律师担任国信信扬所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委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等。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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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龙梅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龙梅律师担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羊城律政佳人”志愿者、广东巾帼创新创业联盟导师库首批导师、广东省江西商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等。擅长建筑工程纠纷、经济纠纷、投融资并购项目、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涉外法律服务等法律业务。



往期回顾

第74期丨企业家基业长青之道及财产传承公证实务

第69期丨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规定及亮点解读

第67期丨境内外企业文化碰撞系列之国企、境内上市公司与外国客户服务经验分享

大讲堂2期丨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认定——以交易型诈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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