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物权保护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理解与适用及六大价值

发布时间:2019-7-12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2757

 一、案情简介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广州市XX区大X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贺某某(乙方,案例中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甲方将大XX山变电站围墙后坑直至于东X山交界止,坑两边和坑底计上50米范围内承包给乙方作为保护水源范围区,承包期30年,承包期内乙方可自行安排种植。如有村委或国家统一规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但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向征用单位办理财产补偿。
 
 
      2017年10月27日,广州供X局(案例中被告)以旧X山变电站(1974年在涉案地块建成,1987年退出运营)被侵占且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请求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治处理。被告并依据《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220千伏X山变电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的函》(XX府函〔201X〕3X8号)等政府文件,参与到区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安全隐患处置工作中。
 
 
       安全隐患处置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故意毁坏涉案地块上的附着物等违法事由,起诉被告至白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被告强拆的744平米房屋,被告毁坏的526棵树木、菜地2亩、发电机1台、投资70余万元的水泥路,施工致死的水库养殖鱼等共计340余万元。
 
 
      在审判阶段,原告提交了协议书、建房合同、照片、收据、林权证等证据。被告提交了请示、报告、批复、图纸、会议纪要、呈报表、通知、函、复函、评估报告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涉案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广州市XX区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报告及函件等证据。
 
 
 
 
 
 
二、本案焦点

在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存有争议的前提下,附着物受损是否判决赔偿。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以涉案地块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整治处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整治X山变电站安全隐患点的过程中,也包含对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的协调处理。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驳回。
 
 
 
 
 
 
 
 
四、律师的案件代理体会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欠恰当。
 
 
 
(一)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
 
        行为者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2],以及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均产生对应之侵权责任。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形式仅损害赔偿一种,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强化对受害人全面救济之理念,第15条列举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元化的保护以落实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当然,侵权责任与侵权之债不能相互代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民法是调解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方面的法律,侵权行为为法定之债,又是财产的主要部分,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所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中地位重要。
 
 
1)责任竞合之优先性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体现在同一侵权行为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竞合时,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凸现了保障人生存和生活所必需的需要的立法精神。
 
 
 
2)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四大构成要件之一,兼具时间性、客观性。时间性指因果关系时间顺序严格,即违法行为在前,损害事实在后。客观性指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又为人的思维可认知的属性。
 
 

3)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较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责任是最终要件,即无过错无责任,对应“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常态地位,过错推定、严格责任,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分别处于补充和特例地位。
 
 
 
4)赔偿损失之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或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损坏国家人、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或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民法总则》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取得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即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且必须以“户”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物权法》第126条规定了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登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登记作出规定,其第22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效力及排他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后,即发生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同时约束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与大X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时取得,并由政府发放的林权证进一步确认。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根据效力的排他性,禁止任何主体对其非法侵害,同时与村委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约定各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对承包地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自主经营[3]。
 

 
 
3、物权保护
 
 
       所有权人在物权遭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民法上,保护物权在首先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物权法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二)法院判决不恰当
 
 
 
 
 
 
 
1、本案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本案为原告保护涉案地块上附着物的物权保护之诉,起诉被告因侵权而进行民事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进而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驳回”尚有欠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2、被告参与安全隐患排除非政府授权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虽然进行了举证,但没有证据显示有政府授权的行政行为,即被告毁坏了原告的房屋、水库、山林、发电机等财物,只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以权属争议为前提而不处理毁坏财物的侵权行为,法理上讲不通。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政府没有确权、原告又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能干涉,地上附着物也当然为原告所有,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驳回起诉后续纠纷更难处理。
 
      如果法院驳回起诉,可以延伸出原告申请大X村委会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单独提起确权之诉,或原告诉请大X村委会的违约侵权之诉,又会使更多人能与进来,不仅民事诉讼,还有行政诉讼,政府也将作出一些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来简单的案件同时,因后续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历史遗留问题多,解决起来将更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原告代理律师的综合能力体现在案件办理细节中
 
 
 
 
 
       鉴于庭审关法院有如此判决的可能,律师做好庭关准备也至关重要。原告代理律师从定纷止争的切点入手,采取了以政府对涉案地块的确权为突破口,原告出面、村委会配合的方法,遇到不配合或不作为的新问题时再诉讼的策略来处理本案。
 
 
1、现代案件对律师的综合知识、实操经验要求较高
 
       本案涉及了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土地承包经营的等部门法知识和内容,也有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等问题,因此承办律师不仅懂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以前的办案经验调查走访了解纠纷的历史成因。经调查走访,并与村委会、镇政府多次接触之后,原告代理律师及时制定了解决方案。
 
 
2、排除非关联证据,明确诉求,减少扯皮
 
       庭审过程中,被告多次用政府的《函》及《会议纪要》作为毁坏财物的主要依据,并反复提起涉案地块使用权归属问题。原告代理律师牢牢抓住本案物权保护的案由,提出了土地确权纠纷可以由广州供X局以村委会为被告单独进行诉讼,但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会议纪要》作为会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性,《函》等其他政府文书同样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律师同时以物权保护的排他性原则为中心,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入手,结合原告财物被毁坏现场事实等证据,重申了诉讼请求及案由。进一步指出根据法律法规,所有权确认之前,涉案地块维持现状,即被告不能单方面施工。
 
 
3、谋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为防止原、被告冲突激化,可先争取政府解决。在案件诉讼之前,已有原告财物被损坏之实。原告代理律师业向大X村委会发出律师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原告也向XX区政府、太X镇政府分别提起了确权申请,但政府部门均以信访事件处理,该方式不利于原、被告矛盾的解决,致使原告被毁坏的财物越来越多,激化了原、被告的矛盾。在申请政府确权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矛盾扩大化,原告代理律师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
 
 
 
(四)本案引申折射出律师在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规范和引导,这也赋予了律师时代使命。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独特价值,作用不可替代。
 
 
1、律师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关健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良好的法律体系只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法治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律师正是通过执业活动和社会活动践行法治理念,是宣扬和捍卫法律至上最活跃的因子。
 
 
 
2、律师与维护社会稳定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律师是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力量。律师即意味着秩序,优势作用明显。
 
 
 
3、律师与制衡公权力
 
      著名法学家江平说过,律师的工作就是挑战权力。作为公权力的制衡者,律师通过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4、律师与构建社会和谐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较多。律师出于职业本能对法制建设呕心沥血,成为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
 
 

5、律师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美国当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社会公平是一个国家的……底线。[4]”追求公平公正是律师天然的神圣使命。
 
 
6、律师与“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是推动全球经济和文化进一步整合的伟大工程。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在中国与沿线国家企业之间开展经贸合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只有通过律师的严格把关,规范企业的契约精神,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遵守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国际惯例和规则,才能有效实现“一带一路”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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