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若干年前
杀害了继父的亲生子
继父去世后
继子是否对继父的遗产份额有继承权?
案例概况
李某(女)与王某(男)均是二婚,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陆甲(19岁)一子陆乙(10岁),陆乙由李某抚养;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王一(16岁)由王某抚养。俩人再婚后,李某已成年的女儿陆甲出国定居,王某与儿子王一、李某与儿子陆乙一起生活。后李某与王某生育一子王二。
陆乙22岁那年,李某与继子王一发生争执,陆乙持刀杀害了异父异母的哥哥王一(未婚未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陆乙刑满释放后不久结婚并搬出与王某、李某、王二同住的房子,王二与父母共同居住。
若干年后,李某与王某先后在2018年、2020年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没有其他遗产,没有留下遗嘱。陆乙随即提起继承权的诉讼,将姐姐陆甲与同母异父的弟弟王二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与王某名下一处房产,即李某、王某和王二共同居住的房屋。
那么,曾经杀害了继父李某亲生子王一、严重伤害了继父情感的陆乙,是否对继父李某的遗产份额还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王某、李某名下的位于某地(具体地址略)房产由原告陆乙占2/8产权份额,被告陆甲占1/8的产权份额,被告王二占5/8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陆乙与王二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第一点
本案中,陆甲、陆乙与王二对母亲李某遗产均有继承权,也有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可均等继承李某的遗产。
第二点
因王某与李某再婚时,陆甲已经成年,对继父王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对继父王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陆乙尚未成年,与继父王某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对继父王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第三点
虽然陆乙杀害了继父王某的亲生子王乙,但并非因继承纠纷杀害王一,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剥夺陆乙对继父王某的继承权。
但因为陆乙杀害继父王某亲生子的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王某的感情,严重影响了与王某的亲情;且陆乙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期间无法履行赡养王某的义务,后因单独居住以及其他自身原因在王某晚年也无法尽照顾王某的义务。陆乙与王某感情淡薄,在母亲李某身故后再也没有去探望王某,甚至拒绝出席王某的葬礼;而王二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对父母均尽了赡养义务,尤其照料了父亲王某的生老病死,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因此,陆乙虽对王某遗产有继承权,但应少分;王二应多分王某的遗产。综合以上情节,法院确定陆乙、王二按20%、80%的比例继承王某名下的遗产。
第四点
该处房产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1/2产权份额。李某去世后,该房产的1/2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陆甲、陆乙、王二(李某父母先于李某身故)各占1/8产权份额;王某去世后,其房产份额5/8作为遗产,由陆乙、王二分别按20%、80%分别继承,即陆乙继承5/8*20%=1/8产权份额,王二继承5/8*80%=4/8产权份额。
综上,陆甲占该房产1/8产权份额,陆乙占该房产2/8(1/8+1/8)产权份额,王二占该房产5/8(1/8+4/8)产权份额。
相关法律规定
因李某与王某死亡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继承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才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即使本案中,陆乙曾经杀害异父异母的哥哥王一,但并非因继承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因此,陆乙并不因此丧失对继父王某的继承权。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王二与父母同住,尤其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没有证据证明陆乙对王某没有尽赡养义务,法院最终确定王二可多分父亲王某的遗产。但这个结果,应该不是已故王某的遗愿,奈何因为没有在生前订立遗嘱,其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现行的《民法典》对类似情况也有与《继承法》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寄语
即使王某生前意愿可能是将遗产留给亲生子王二而不是伤害了他情感的继子陆乙,但因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分配遗产,结果相对王二而言,令人扼腕叹息。
从该案例可见,生前订立遗嘱,尤其是对再婚家庭,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样做不但可以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还可以避免继承人以后因为遗产分配而对簿公堂、亲情涣散。
作者介绍
谭群英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理财规划师。
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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