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 律师介绍 | 核心文化 | 管理架构 | 联系我们 |
   


[下一页] [最后一页] 您目前浏览的是第[1]页,共有[3]页 第

  咨询内容
该咨询发表于: 2003-9-16 15:42:13
全辉振
  给作者发信 邮箱

咨询主题 国家规定的楼与楼距离是多少

您好:
   
   我们是吉林省延吉的普通市民,在延边大学学仕园南(后楼)买了住房,可黑心的开发商,
在我们的生活通道,只剰下4.5米(规划局批文是6米减1.5米的台阶)给我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
影响,人身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
   4.5米的通道每天要经过16层电梯楼(有250多户4层的门市房),7层商品房有(130个住户和16家门市房)
连走路也不方便,更不用说放自行车,或者放车了。
  可就是这们的地方,规划局批了,消防也合格, 这合理吗??
  16层电梯楼与7层楼之间20米的距离就已经很小了,中间还加盖3层门市房,只有一条4.5米的通道,
能不能给我们多一点生活空间,能否在给我们不建楼房改成绿地, 宽松,舒适的生活空间。  


                                                  请回信qhzhome@163.com.

  咨询内容
该咨询发表于: 2003-9-11 4:08:36

  给作者发信 邮箱

咨询主题 扰民

你好!我租了套高档公寓,可它的二期工程每天总是六点就开工,噪音很大,无法开窗。可我当初看房时,他们说不会吵?可是已经快一年了。请问我能终止与他们的合同并索要赔偿吗?!

回答于[ 2003-9-11 11:56:00 ]
首先,要看您与租赁方关于租房协议的具体约定是否有由于噪音等问题影响正常生活时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噪音问题一般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其次,您可以请环保部门对噪音问题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咨询内容
该咨询发表于: 2003-9-9 19:49:19
云龙
  给作者发信 邮箱

咨询主题 房屋平整度偏差规定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刚刚买房的小业主,对房屋平整度规定一无所知,很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我购买的商品房的阳台,长3.78米,在宽的方向上测量,一端为1.32m,一端为1.4m,两端的偏差有8cm,不知道这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偏差范围内?客厅房高1.52m,不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谢谢!
    

回答于[ 2003-9-10 12:14:59 ]
由于阳台都是最后成型的,所以在建筑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您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阳台的面积有明确的规定,您何以测算一下是否短缺了面积,如果却是短缺了面积,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
至于您问的客厅房高为1.52米,不知是否属于笔误,请予以进一步明确说明。

  咨询内容
该咨询发表于: 2003-9-9 16:20:44
来毛
  给作者发信 邮箱

咨询主题 来毛咨询:(无主题)

请问,我在某房屋开发商处已交了2万元,签了买房认购单.可以不继续签购房合同,并退还认购金吗?

回答于[ 2003-9-10 11:42:18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你与开发商对认购金没有特别的约定,则你可以以上述条款向开发商主张退还认购金。
  

  咨询内容
该咨询发表于: 2003-9-9 14:43:20
申柱石
  给作者发信 邮箱

咨询主题 董事可以辞职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5%的股份),同时是公司七名董事之一。现在因各种原因我很想辞去董事的职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拥有公司75%股份的大股东完全不会同意,章程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请问我可以辞职吗,我该怎么办?急切盼复,万分感谢!

回答于[ 2003-9-10 11:55:02 ]
您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要求是:
1.董事可以在任期屈满时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服告。
2、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本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3、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4、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页] [最后一页] 您目前浏览的是第[1]页,共有[3]页 第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E-mail:goldsun@gblaw.com.cn